(一)學生休學期限規定
1.學生因故休學,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休學累計最多兩學年。
2.休學已滿二學年,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準時復學,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申請核准後可再予延長一學年。
3.因徵召服義務兵役者,應檢具服役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休學至服義務役期滿為止,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服義務役期間不列計休學年限。
4.因懷孕、生產或哺育3歲以下幼兒(至多以二年為限)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休學而不列計休學年限。
5.休學期滿不復學者,視同已無就讀意願,應予退學。
(二)校方受理學生申辦休學手續期間及退費事宜
1.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及延畢生)申辦休學,至遲應於每學期行事曆所訂定(含大四畢業考)期末考週之前一工作日完成手續。
2.有關「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請參考出納組網站:http://web.pu.edu.tw/~pu1610/
(三)辦理休學應檢具之資料及程序事項
1.凡申請休學學生應檢具下列資料,並向綜合業務組承辦人領填休學程序單:
(1)家長或監護人簽章之書面同意書(研究生及勒令休學者本項免附)。
(2)交還所借之書籍、儀器、其它借用物品及結清帳款。
(3)掛號回郵信封一個(需貼足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2.各單位查核申辦休學學生,如確已辦妥與其業務相關之手續時,即予簽核。
3.申辦學生完成休學程序單所有簽核後,應即將該程序單繳回綜合業務組存查;未交回綜合業務組者,視同未完成休學程序。
4.因申辦學生至出納組核章的日期,涉及該生學雜費之有無退費或退費金額多寡,務請申辦學生留意休學程序單之簽核時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5.申辦休學之男同學,若已依規定經兵役承辦人簽章且緩消資料已送兵役單位者,即不能撤回該休學。
6.學生完成休學手續者,始製發休學證明書。
7.休學逾期未復學者,經通知限期辦理復學或續休而未辦理者,以退學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