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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0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各學系(學位學程)招生最低錄取標準,業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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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凡以大學繁星推薦入學錄取本校任一學系,學科能力測驗檢定科目原始級分平均達13
級分(無條件捨去),且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20%者,或以個人申請入學錄取本校任一學系,學科能力測驗採計科目原始級分平均達13
級分(無條件捨去)者,第一學年發給學雜費同額獎學金。獲獎學生若在學期間無懲處紀錄且其前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者,第二至第四學年得續獲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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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達本校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含正、備取生),均須於110年5月13日(四)至5月14日(五),每日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9 時止,向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辦理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
(網址https://www.cac.edu.tw/)接受統一分發,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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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成績有疑義者,請一律於110年5月7日(星期五)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複查申請;申請表可於本校招生組網頁下載,逾時概不受理
(網址https://adms.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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